泸州市法轮功学员赵永秀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被泸州市合江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八千元。赵永秀不服冤判,提出上诉至泸州市中级法院。泸州市中级法院最终不开庭,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达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审判长李旭东 ,审判员李瑞亮、刘学武,书记员 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