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乐山市市中区法轮功学员徐志英被海棠派出所警察王伟为带到市中区检察院。在那里,徐志英收到“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她被警察和检察院构陷,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乐山市市中区海棠派出所警察王伟为等四人,通知徐志英去海棠派出所。徐志英被问讯之后,王伟为告知徐志英,已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对他(非法)立案。徐志英要求看清楚立案文件,并了解立案依据,但被王伟为拒绝。
之后,王伟为递给徐志英一份“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传唤证”和一份“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两份文件都以“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迫害徐志英。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王伟为通知徐志英去派出所签字。第二天,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徐志英去海棠派出所,被王伟为带到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徐志英收到“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得知她被警察和检察院构陷,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