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瑜(女),以前参与过几起迫害法轮功的案子。此人在法院工作多年。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龙口法院对陈桂芳、焦麟惠非法庭审,陈桂芳家属请的律师在法庭上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最后要求法院无罪释放陈桂芳。承办法官赵瑜受政法委操控,当庭说要判1—3年。至今二个多月过去了,法院方在多方压力下,没有给家属任何答复。之前,陈桂芳、焦麟惠被构陷的“案子”数次延期开庭。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半,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院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栾艳萍(女,50多岁)、李玉芳(女,约70岁)、崔秀菊(女,约70岁)。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故意违反规定,不到五天就完成审查起诉,刁难亲友辩护人,使其无法行使诉讼权力。
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审法官无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严重影响辩护人对案情的了解。本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只准两名直系亲属旁听。
在近三个小时的非法程序中,当亲友辩护人申请解开当事人的手铐时,审判长赵瑜故意问:“手铐是哪的?”法警:“看守所的,没有钥匙。”法庭调查中,审判长数次打断亲友辩护人发言,偏袒公诉人吕莎莎,为其解围,甚至强令不许辩护人发问;对于亲友辩护人要求更正法庭记录,书记员更是一口回绝:“你只看你自己的,不要看别人的,别人的跟你没关系。”
庭上,对于申请回避,亲友辩护人说,因自己的当事人曾经控告过吕莎莎、赵瑜,已形成利害关系,依据刑诉法31条,申请公诉人和审判长回避。赵瑜强行说:“你们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庭予以驳回。辩护人问:“为什么不属于?”赵瑜根本不回答,强硬问:“你们是否听清?”
公诉人吕莎莎宣读所谓“犯罪依据”——烟台市公安局的“认定意见书”后,辩护人指出:公安机关无权对印刷品进行鉴定,并要求公诉人出示法律依据。吕莎莎无言以对,现场陷入尴尬。赵瑜随即强行转移话题,拒绝回应。
栾艳萍辩护人当庭提交《河南法制报》(2014年6月4日)及山东省检察院关于招远案的公诉书,两份材料均明确: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该案与本案同属“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具有直接参考意义。赵瑜却故意岔开话题,附和公诉人,武断认定“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依据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71条、第61条,要求证据必须当庭出示、质证,证人必须到庭。李玉芳辩护人要求所有书籍、资料及证人到庭。
然而在既无证人、亦无证言的情况下,赵瑜仍荒唐宣布:“以上证据均已当庭质证”,完全违背事实。
赵瑜纵容公诉人将庭审变成“朗读会”,却以荒诞理由拒绝辩方证据当庭呈示。
崔秀菊当庭否认笔录签字,李玉芳表示“我是被他们吓的,我就承认了”。赵瑜却拒不调查侦查、讯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反而完全采信公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谎言,企图冤判善良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