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五点多,承德市双桥区国保大队有预谋地绑架了法轮功学员李桂芳、于素华、杜凤娟、赵宝利、赵晓红,并非法抄家,抢走大量个人财产。七月十九日绑架法轮功学员刘井春(刘景春)。
李桂芳、于素华等六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承德市看守所,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被承德市检察院非法批捕,后被双桥区检察院以承双检刑诉【2023】Z2号起诉书起诉到法院。双桥区检察院公诉人张宏剑,检察官助理:蔡宇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李桂芳、于素华等六名法轮功学员遭承德市双桥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
近悉他们已经被非法判刑:李桂芳,四年;于素华,三年零七个月;刘井春,三年零六个月;杜凤娟,三年零四个月;赵晓红,三年零四个月;赵宝利,三年,以上六人均被罚金一万元。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河北承德法轮功学员陈凤霞在公交车上被绑架。十月二十七日,律师给承德县检察院案管打电话询问,得知案卷已移交至双桥区检察院了,于是律师立即给双桥区检察院案管打电话,被告知还没有查到,过两天再打。十月二十九日家属去双桥检察院案管询问,办公人员说,案卷已于十月十五日送过来。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律师给双桥检察院打电话询问线上阅卷事宜,工作人员告知律师,下周一负责案卷的人会联系他,可以线上阅卷。同日家属去双桥检察院,找到负责的检察官张宏剑,他说案卷已送至双桥区法院了,在追问下,说是十月二十二日送的。于是家属给双桥区法院刑庭打电话,两个办公室都说,还没有分下来,让下周再打电话。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法轮功学员陈凤霞在承德市双桥法院被非法开庭,这是她第三次遭开庭。当法官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时,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公诉检察官回避,因其在陈凤霞妹妹陈艳秋的案件内有枉法行为。当日休庭,择日再开。
回避申请理由如下:
1、本案公诉人张宏剑也是被告人同胞姊妹陈艳秋的公诉人,两案系同案。公诉人在陈艳秋案件中指控手机拨打记录大量重复计算,足以证明公诉人审查起诉不严,枉法公诉。陈艳秋一案中承办法官毕爱,在承办本案过程中已然依法回避,同理,陈艳秋案公诉人,在本案中也理应回避。
2、公诉人作为本案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告知陈凤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未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下,在极短的时间内起诉至法院,剥夺了陈凤霞的辩护权和其律师的诉权。
3、陈凤霞及其辩护人曾经多次向张宏剑提供侦查违法办案的线索并请检察院进行“以案释法”进行监督,公诉人怠于履行职责。
4、在本案庭前会议及相关程序中,辩护人请求法庭复制本案相关录音录像,在合议庭已经同意,书记员在取光盘进行刻制过程中,张宏剑从旁说:“让他看就行了,不要让他复制”。在合议庭法官离开时,两位辩护人花费大量时间观看,无法仔细核对。张宏剑滥用职权,其不公正履职显而易见。
5、本案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已经多次持续向各级相关部门对公诉人张宏剑投诉、控告,在投诉、控告事宜中,其已经成为控告事宜中的对立一方,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