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07
编号:
E000164543
中文姓名:
董春祥
姓名拼音:
Dong Chunxiang
性别:
职务职称:
书记员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书记员。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银川市法轮功学员辛林原的丈夫收到妻子辛林原上诉至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后的《刑事裁决书》。辛林原被嘴山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两年及勒索罚金一万元。参与的人员:审判长王华,审判员吕晓芳、魏娟娟,书记员董春祥,公诉人何清。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0/23/宁夏银川市辛林原被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484160.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