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对营口市法轮功学员刘旭非法庭审。过程中,刘旭全盘否定公诉人的无理指控,重申自己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律师也为她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律师当庭呈现相关文档,法官也接手看了文档。法庭当天没有宣判。审判长高月 、庭长赵丹。
二零二四年十月下旬,刘旭家属得知刘旭被非法判刑三年半、罚金一万元。刘旭不服,已上诉到中级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八名法轮功学员及一名未修炼的家属,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被警察绑架并关押,他们并被营口市站前区检察院陷害起诉。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十七日,站前区法院连续两天非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八月十一日下达(2026)辽08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对九人全部非法判刑并勒索罚金。高悦为主审法官。判决如下:
1. 张余振(71岁),判刑九年,罚金五万人民币;
2. 龚素艳(72岁,张余振妻子),判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五万人民币;
3. 王兆敏,判刑七年,罚金四万人民币;
4. 邢冬梅,判刑五年,罚金两万人民币;
5. 王军,判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人民币;
6. 李秀英,判刑两年,罚金一万人民币;
7. 杨强,判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人民币;
8. 张博(张余振儿子,未修炼法轮功),判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人民币;
9. 邢春娥,判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