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诸城市检察院先后电话通知法轮功学员郑志梅、李明霞,企图做笔录继续构陷。办案检察官是宋艳梅、朱通。七月二十一日,李明霞再次向诸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宋艳梅递交要求实施刑讯逼供的国保警察回避的《回避申请书》,针对国保警察构陷的鉴定笔迹不认可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以及《不予起诉申请书》。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诸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宋艳梅、朱通将六位法轮功学员构陷到诸城市法院。李明霞向多个机构递交相关法律文书和信,包括控告国保警察、办案检察官违法的《刑事控告书》,以及《庭前释法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撤诉、撤案意见书》、《刑讯逼供的、所有被威胁、引诱、欺骗的“证人、证言”无效声明》、《重新鉴定申请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