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鄢景秋在去住家附近修鞋摊修书包的途中,被青岛市南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
鄢景秋被抓后,家人不断向各部门控诉警察无证抓人、无证抄家、违规收押等违法行为,指出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本身就是违法构陷。
案件递交市南区检察院后,家属多次寻找负责检察官递交亲友辩护人申请,却被检察院人员推诿,隐瞒检察官信息,使申请无法递交。
直到援助律师来电,家属才得知案件已到法院。家属赶到市南区法院递交亲友辩护人申请时,法官钱江“提醒”家属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庭时要用。但之后家属递交的相关法律文件都被滞留在法院前台,法官不接收,也不接电话。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点,市南区法院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对鄢景秋非法开庭。主审法官钱江,公诉人是市南区检察院王雪蕊。
八月六日,家属获悉她被非法判刑四年半。据悉,她已提出上诉。
开庭前夕,家属被告知鄢景秋在援助律师游说下签了“不让亲友辩护人辩护”的文件,但家属从未见到该文件。法官也未通知亲友辩护人开庭时间与地点,导致家属无法参与一审辩护。
庭审中,鄢景秋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而援助律师则依据所谓“两高司法解释”,以家中被抄出真相资料为由做有罪辩护;但对公诉人指控的“张贴真相粘贴”,援助律师认为并不触犯刑法。
本案三个证人:泰州路一店主称店外有真相粘贴而报警;鄢景秋邻居和街道办事处人员,他们仅证明鄢景秋是法轮功修炼者。
由此可见,鄢景秋被判刑完全是因为她修炼法轮功。
而公诉人用以构陷鄢景秋的所谓“两高司法解释”,早被法律界认定违反宪法而无效,却仍被中共作为迫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