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81
编号:
E000167165
中文姓名:
房栋
姓名拼音:
Fang Dong
性别:
职务职称:
检察官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南通中院检察官。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南通中院检察官房栋来做笔录,问韩伟上诉原因。韩伟说:不讲法治,不讲事实,没有证据。并陈述了原由。房栋问韩伟:一审时,他们没说只要你表示退出法轮功组织,就免予起诉吗?连问两遍,并说这可不是我说的,我手里有文件,指着他手里拿的文件。韩伟没有接他的话,说这是错案!检察官见韩伟态度坚决,就匆匆忙忙的走了。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南通中院下裁定,不开庭,维持原判。裁定中说采用南通市检察院检察员的检察意见: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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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10/14/哈尔滨市韩伟被江苏警察跨省绑架迫害经过-51546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