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11月29日,潘廷英在花桥乡发真相资料,被该乡派出所王寒、赵非法抓捕,遭到非法判刑3年。
花桥派出所用金钱收买所谓的“证人”(家属在本县电视节目上看到给所谓证人的奖金摆在桌上),在关押我们20多天后进行所谓“指证”。法院、看守所、公安局串通一气,阻挡潘廷英三次书面请律师(不让家人见面联系,7、8个月未见过一次)。离开庭只有16个小时(头天16:00--第二天8:00),法院指派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按公诉人的意图作有罪辩护,直接践踏司法公正,并剥夺了我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请家属辩护的权利,不通知家属。连自辩的权利也被剥夺,上庭前邪党人员强行收缴了潘廷英写的自辩材料,庭审中又不让她陈述。为了其编造自圆其说,审判结论还声称“被告人潘廷英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无异议”,公然耍流氓手段强奸民意,自欺欺人。
公诉人对她的指控完全是捏造事实罪名(如公安提供的证据之8写到:“被告人99年12月5日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内欲意为法轮功进行所谓正法活动时被抓获的情况报告”,不知是怎么编出来的,那天她根本未去过天安门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