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84
编号:
E000045724
中文姓名:
谢纲
姓名拼音:
Xie Gang
性别:
职务职称:
法官
工作单位名称:
高新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4号 邮政编码:610041
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8号,邮编:610041
监督电话:028-85177387
院长:田林
[刑三庭办公室]
电话:028-85310827
刑事案法官:谢纲,罗为民,何晶,李降兵,张薇。
何建028-85158379
王嵩85310826
张秀峰85311059
陈朗85310973
徐毅85172832
方利敏85182722
黄琴85310902
严鹏85310830
蒲军85310956
周寓先85310890
何进85311029
梁林军85310859
李荣芳
仇金玛85310985
李彤85310801
周航85135698
李燕85310361
谢纲 男 办公室电话:028-85351832,85311085,028-86050180
何晶
徐永红85311126
徐思恭85310903
余存江
陈敏85310775
吴广宇85310812
程洁85310579
王静85310913
曾洁85316095
李红涛85311134
罗为民85310776
张媛媛85311072
陈婧85251257
近照:
家庭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8号,邮编:610041
电话:028-85196465、028-85311030、028-85172440
[刑三庭办公室]电话:028-85310827
谢纲,办公室电话:028-85351832,028-86050180。
迫害事实: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刑事案法官。

蒋丽,女,成都法轮功学员、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外语系教师,因给学生讲述法轮功真相,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家被警察绑架、非法抄家,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被非法庭审,被成都高新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谢纲参与迫害。

日前突然更换非法庭审大法弟子陈昌元的所谓主审法官。原定主审法官程为清,现改为谢纲;原定法官助理陈娜,现改为向莹。高新区法院企图于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对大法弟子陈昌元非法庭审。北京律师唐吉田将为陈昌元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成都市新都区法轮功学员苏青华被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非法开庭。因为是公开审判,二十九日苏青华的母亲在几位亲朋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十点四十,审判长谢钢、公诉人江君、另一个审判员入庭,还未坐好,谢钢向旁听席喊:怎么这么多人?什么人?都出去!有回答说是亲戚、朋友,但还是被谢钢赶出了庭。法庭两扇门被反锁,并有警卫把守,只留苏青华母亲旁听。公开审判为啥不让人旁听?谢钢、法院在紧张啥?怕啥?

律师为苏青华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江君指证:苏青华违反《刑法》第三百条,应判苏青华三~七年徒刑。律师问:苏青华你参加过什么组织吗?苏青华回答:我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大法是佛法,不是什么组织。

公诉人江君列举所谓的“证据”:喷写的“天灭中共全球公审江泽民”的标语(照片、录像),在苏青华住处搜到一本《转法轮》、四张光盘、一台手提电脑、两瓶喷式油漆(其中一瓶只有半瓶油漆)。

律师说:在苏青华住处搜到法轮功的书,只能证明苏青华是炼法轮功的,不涉及犯法。审判长谢钢声音低小,底气不足的说:我们今天没有追究他炼法轮功,只追究他在墙上喷写标语的事。律师说:至于说他写标语,一、没有任何证人证明他写,监控录像只是提供了一个骑电瓶车的人(被人指证骑车人疑似苏青华),路过那个地段;二、录像显示疑似苏青华的人回头好像是从电瓶车的后备箱里拿东西,并没有看见具体拿什么东西;三、住处搜到的喷漆瓶不能证明是用来喷写过标语;四、对墙上的标语,没有做司法鉴定证明是苏青华的笔迹,无法证明是他写的。

公诉人江君说:这个案子两次退回到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分别延长十五天。律师说:此案所有的证据证人都是猜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给苏青华定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案件应退回检察机关,撤诉并释放苏青华。

法庭经休庭十分钟复庭后,审判长谢钢说: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多数本法庭不认定。只认定在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后,成都某地出现了“天灭中共全球公审江泽民”标语,这天之前没有标语。而八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点后有疑似苏青华的男子在喷写“天灭中共全球公审江泽民”的地段出现过,并停留两分钟,此人有一个侧身动作像是从电瓶车后备箱中拿什么东西,并且,在苏青华住处搜到了两瓶油漆,其中一瓶里只有半瓶。由此,判苏青华三年徒刑。

苏青华和他母亲都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法院审判长的判决仅根据猜测,无确凿依据,认定就是苏青华喷标语的逻辑如此荒唐儿戏。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敬慧玲女士被构陷案,整个过程荒谬草率。主审法官谢纲无理刁难旁听的家属和律师,借故将律师逐出法庭,冤判敬慧玲女士。

本案依法应公开审理,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刑三庭却不准非亲属旁听),八月二日下午就要求亲属凭本人身份证领旁听证(旁人不能代领)。八月三日庭审开始前,在该法庭门口额外增加一道安检,由三名法警对家属及律师的搜包检查,手机全部被收走强制代管。在律师的强力抗争下才对提前进入法庭的公诉人及自称为检察院人员的两名男子施以同标准安检。一位律师助手被主审法官谢纲以具律师身份为由不允许他做记录,只能旁听。

谢纲立场鲜明的偏袒公诉人李国栋刁难敬慧玲和律师。质证时,该律师要求公诉人逐一出示证据,被谢纲悍然拒绝,并借故将该律师逐出法庭。公诉人李国栋引用已被废止的高院司法解释作为量刑依据,被律师当场指出后仍坚持使用此「自始无效」的非法依据。谢纲一再干扰敬慧玲的陈述和中断另一位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该法庭草草的走完程序,休庭合议十分钟后,竟以违反刑法三百条之(预备)犯罪为由,冤判敬慧玲一年零六个月。

敬慧玲当场提出要上诉,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过程草率,被判罚的理由荒谬,指敬慧玲拥有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并准备传播,是所谓的(预备)犯罪。

谢纲和江君对苏青华的诬判,苏青华依法追责,要求依法赔偿,立案后虽然在政法委、“610”的威逼下没有开庭,暂时不了了之。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能躲过一时,却躲不过一世。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谢纲和江君的名字。法律明文规定“办案终身制”,“谁办案谁负责”,“冤假错案倒查追责制”以及《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错误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零二二年三月份,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国栋告诉徐艳平,构陷曲兴的“案子”已经交到法院。徐艳平查询到承办人后,六月二十日向承办人谢纲提交委托书,随即遭到谢纲辱骂。谢纲拒绝接收的理由是徐艳平是所谓的涉案人员而且是证人,不能作为辩护人。法庭原定七月十三日上午九点开庭,现已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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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