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八年五月四日罗芳被金平县公安局徐福清、何玉杰、李文明等不法警察绑架并入室抢劫,劫走自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大法书籍、真相数据等。
二零零八年九月,金平县伪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为县检察院检察员潘建东,伪法院审判长为李学兴,审判员为代启华、曹光忠,书记员为曹德寿;
法庭上,辩护律师杨建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罗芳“炼法轮功是为健身,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扣押物品时没有见证人,物品清单是后来用计算机制作的,违反程序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轮功物品内容检测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罗芳身为人民教师,在单位上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法庭对本案不作犯罪处理。
”但伪法院相关人员根本听不进律师及当事人的辩护意见,非法对罗芳判刑八年。罗芳不服,上诉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