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法轮功学员梅大佐(又名梅元),被非法判四年徒刑。梅大佐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庭的审判有诸多违法不公之处。近日获悉,武汉市中级法院陈丽敏法官多次给梅大佐的二审辩护律师打电话要辩护词,并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口头通知律师二审不开庭,律师当日给陈丽敏寄去了辩护词。律师估计中院很快会判决。
律师早在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中院提出了要求开庭的正式文书,法院不理睬,一意孤行不开庭。律师在辩护词中给出了无罪辩护意见,要求无罪释放梅大佐。
二零一零年一月四日,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诬判。诬判书说梅大佐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梅大佐家属问陈丽敏,判杀人罪一定是有人被杀,请问梅大佐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有哪些危害后果,陈丽敏答不出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被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张伟等秘密诬判五年后,法轮功学员李火生上诉到市中院。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未开庭的情况下,武汉市中院法官陈丽敏以书面审理的方式,无视律师的有理有据的书面辩护和李火生本人的事实陈述,无理驳回上诉,所谓“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