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检察院公诉人布玉连诬陷大法弟子张炳兰、孙德建夫妇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了澄清事实的清白,张炳兰的姐姐张炳权委托北京市周世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与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为两名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辩护人查遍刑法和相关法释,均未见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持有法轮功印刷品是犯罪、持有以及制作和宣传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发表对执政者不满言论是犯罪。
律师指出郯城县检察院起诉指控张炳兰、孙德建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无罪。
2009年11月11日,临沂市郯城县法院对张炳兰、孙德建夫妇进行非法庭审。近日得知,郯城县法院不顾法律的尊严和法轮功学员遭受诬陷迫害的真实情况,非法重判张炳兰有期徒刑8年半,孙德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目前大法弟子张炳兰尚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其亲属准备提出上诉。
追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迫害法轮功学员张炳兰一家的责任人的通告(2009年11月3日)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六一零主任刘玉红;郯城县国保大队队长刘凤堂,警察朱军;郯城县看守所所长赵波;郯城县东关派出所所长徐春光;临沂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方民;郯城法院院长王胜,审判长周振山、徐丽;郯城县检察院公诉人布玉连;郯城县实验中学校长李培来、副校长徐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