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48
编号:
E000051415
中文姓名:
布玉连
姓名拼音:
Bu Yulian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郯城县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电话:区号0539
检察院办公室…………………3012766
检察院(办公室)……………3012750
检察院公诉科………………3012752
检察院传真室…………………3012715
检察院(二科)………………3012756
检察院(反贪局)……………3012770
检察院大会议室………………3012793
检察院党组会议室……………3012791
检察院档案室…………………3012711
检察院渎侦局…………………3012796
检察院法警队………………-3012751
检察院反贪局…………………3012769
检察院房德虎…………………3012709
检察院改治处主任室…………3012789
检察院技术科…………………3012700
检察院监察室…………………3012781
检察院监所科…………………3012722
检察院监委会会议室…………3012792
检察院举报科…………………3012775
检察院控申科…………………3012776
检察院临解科…………………3012721
检察院门-卫值班室……………3012765
检察院民行科…………………3012733
检察院刑一科………………3012718
检察院行装科…………………3012759
检察院宣教科…………………3012782
检察院预防科…………………3012783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二室………3012719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三室………3012720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一室………3012717
检察院职工食堂………………3012763
检察院主任室…………………3012768
经济科…………………………3012729
近照:
家庭住址:
检察院公诉科………………3012752
迫害事实: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检察院公诉人。

郯城检察院公诉人布玉连诬陷大法弟子张炳兰、孙德建夫妇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了澄清事实的清白,张炳兰的姐姐张炳权委托北京市周世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与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为两名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辩护人查遍刑法和相关法释,均未见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持有法轮功印刷品是犯罪、持有以及制作和宣传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发表对执政者不满言论是犯罪。

律师指出郯城县检察院起诉指控张炳兰、孙德建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无罪。

2009年11月11日,临沂市郯城县法院对张炳兰、孙德建夫妇进行非法庭审。近日得知,郯城县法院不顾法律的尊严和法轮功学员遭受诬陷迫害的真实情况,非法重判张炳兰有期徒刑8年半,孙德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目前大法弟子张炳兰尚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其亲属准备提出上诉。

追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迫害法轮功学员张炳兰一家的责任人的通告(2009年11月3日)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六一零主任刘玉红;郯城县国保大队队长刘凤堂,警察朱军;郯城县看守所所长赵波;郯城县东关派出所所长徐春光;临沂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方民;郯城法院院长王胜,审判长周振山、徐丽;郯城县检察院公诉人布玉连;郯城县实验中学校长李培来、副校长徐祗路。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山东沂蒙“官匪”恶行面面观(十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24/233990p.html
夫妻二人同被判刑 美满家庭妻离子散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10/1/20/216590.html
看看到底是谁真正在犯罪?-- 临沂市郯城县法院非法判张炳兰、孙德建夫妇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10/1/11/216069.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