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6日刘佑清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非法逮捕。被非法关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以硚检刑诉字〔2000〕110号起诉书非法指控刘佑清,于2000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耿东出庭非法公诉。在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没有辩护律师〔不允许请辩护律师〕的辩护司法程序,也不允许刘佑清自己辩护,旁听席没有一名被非法庭审人的家属,完全成为检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诉。
2000年11月15日硚口区法院枉判3年缓刑3年。2001年1月18日硚口区法院以(2001)硚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非法收监执行原判3年。
于2001年初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
参与此案迫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硚口区原政法委书记,原硚口区“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局长,一科科长14183金治平、国保大队长周德胜1909;硚口区法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判长胡益民、陪审员王建敏、鲍福堂、邵铝泉,书记员严俊,硚口区检察院检察员李耿东,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政委韩汉云、副政委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