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四月,法轮功学员马智武家人得知,三月三十一日,盐池县法院已给马智武秘密判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后,马智武提出上诉。吴忠法院曾答应马智武妻子作为二审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而且根据规定,审核了马智武妻子的出庭资格,核发了出庭《辩护通知书》,并通知马智武家人将在五月十八日二审。但临近开庭日,先是吴忠法院的工作人员通知马智武家人说: 开庭庭长艾进春的腿被撞了,不能如期开庭了。第二天,艾进春打电话说:因自己高血压病犯了、身体不适开庭取消了,择日再审。
紧接着,法院工作人员欺骗马智武妻子到法院一趟,说是关于出庭辩护的事要商议。马智武妻子和两位亲友带着《辩护通知书》到吴忠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接待她们时,开始还装出伪善的面孔,将《辩护通知书》骗到手后,当即翻脸,说:收回《辩护通知书》,取消马智武妻子的辩护资格。
六月八日上午九点多,马智武被带到盐池县法院法庭后,法庭门口立即被多名警察把守,周围有宁夏“六一零”的人、车、便衣盯梢,家人被拒之门外。二审还是由“六一零”在背后操纵的。
二零一一年六月下旬,吴忠市中级法院经秘密二审后,非法对马智武判刑三年半。马智武已被送到银川监狱所属的河东砖厂。
吴忠市中级法院秘密二审马智武后,他家人找二审开庭庭长艾进春打听审判结果,索要裁定书,艾进春称:裁定书没有必要给你,但可以告诉你,二审维持原判。
退休工程师马雄德、退休职工郑凤英夫妇于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被警察跟踪绑架后,非法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二人在二零一二年底前分别被邪党公检法非法秘密判刑,马雄德七年半、郑凤英七年,此后二人都上诉了。吴忠市中级法院在二零一三年二月对郑凤英非法二审、维持诬判。
马雄德上诉后,吴忠市中级法院定于三月十五日二审“公开庭审”。马雄德家人聘请的两位正义律师为马雄德做无罪辩护,他们一致认定: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有罪!
针对一审判决书认定马雄德制作、传播了一千五百张法轮功真相光盘, 辩护律师向法庭指出:这是马雄德作为法轮功修炼者,出于对其个人信仰而遭遇不公所采取的依法维权举措,这是他的个人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表达、文化研究创作交流等各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律师作以上辩护时,法官艾进春多次威胁把律师逐出法庭。公诉人马玲燕一直比较邪恶,坚持维持原判。
吴忠市中级法院无视律师有理有力的无罪辩护,维持了对马雄德的诬判。“公开庭审”就是事先编排好的一场闹剧,法官就是“610”手中的玩偶而已。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吴忠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莫惠萍二审所谓的公开开庭,宁夏610、吴忠市610人员故伎重演,再次采用一审时的一些伎俩,在开庭前后操控公检法人员监控、刁难莫惠萍亲友、给莫惠萍构陷罪名、安排社会上的人员占据法庭的座位。据悉,当天,法庭周围有大批便衣监视,宁夏610的周某某、吴忠市610的赵斌、马明朗等在现场指挥。
莫惠萍本人、家人及聘请的北京正义律师当庭做了无罪辩护(一审也是该律师辩护的)。当律师指出法院依据“两高”通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本身就是非法的时,公诉人狡辩说:我们的法律依据就是“两高”的通知。最后,律师呼吁无罪释放当事人!
莫惠萍本人和家人的辩护遭法官艾进春的多次无理阻挠。每当莫惠萍和她家人的辩护中提到:法轮功就是教人做好人的等问题时,艾就马上制止。最后当莫惠萍结束发言,说希望法官作出明智的选择时,艾进春魔性大发,恶语攻击当事人。
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庭审过程中有一人扛着摄像机在摄像。当莫惠萍家人走出法庭时,被一辆黑色轿车(宁c。p0037)上的人跟踪拍照。
这次开庭主审法官是艾进春,审判员田进贤,书记员姓丁。公诉人一个姓锁,一个姓杨,都是吴忠市检察院的。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点,吴忠市中级法院对罗新平二审开庭,罗新平家人为其聘请了律师。罗新平丈夫王相臣要求为其辩护,但办理辩护手续时吴忠市法院无故刁难,没有批准。
开庭时,罗新平在上诉状中阐述: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并要求当庭无罪释放。
进入控辩双方质证阶段,公诉人开始对罗新平提问。公诉人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要求罗新平只能回答“是”、“不是”。罗新平的丈夫王相臣在旁听席几次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艾进春视而不见。无奈之下王相臣大声抗议:公诉人在诱导当事人!艾进春立即下令在场的两名法警将王相臣逐出法庭。王相臣据理力争,并警告艾进春:强行剥夺辩护权是违法行为,制造冤案将来要负责的。艾进春气急败坏之下,突然从座位起身冲到旁听座位的隔离栏杆前,对法警狂吼:把他拉出去!王相臣还在抗议,艾进春见状,又召唤了法庭外的两名法警四个法警强行将王相臣架出法庭。
在短暂的波动之后,控辩双方再次举证发言。律师指出:人大和两高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法轮功,并展示《银川晚报》转载《法制晚报》的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的复印件(里面没有法轮功)。同时指出:罗新平零口供,且笔录上没有签字;警方拼凑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一审证据证言违背常理、做伪证;公诉人列举的“罪证”中,一些已经作为诬判莫惠的证据,不能再作为诬判罗新平的证据。
控辩双方发言时,法官田进贤多次无礼打断罗新平及律师发言,明显在偏袒公诉人。当律师指出证据有问题,公诉人强词夺理说:证据可以有差异。在最后辩论阶段公诉人信口雌黄作了有罪判定,轮到律师辩护时艾进春强行制止,不让律师说话了。这样的开庭有什么公平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