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时左右,通城县国保大队李英灿、张定二、黎成刚与法轮功学员雷胜利所在单位通城县教育中心、秀水社区共二十多人非法闯入雷胜利女士家,抢走电脑等私有财产,并绑架了雷女士。
当天公安黎成刚(被害人雷胜利亲戚)藉口有事找雷胜利的丈夫黎木生的叔叔,骗她开门,早在门外把守的警察张定二几个人立即把雷胜利绑到看守所,黎成刚半途下了车。这些警察未出示任何证件,绑架人时甚至趁着家中无人而抢劫财物。此案是结伙诈欺掳人强盗后,再罗织罪名陷害当事人。
九月七日上午八点五十至十一点四十,通城县法院在五里镇法庭开庭。开庭过程中,律师请审判长要求物品鉴证人出庭,检察院诉讼人杨桃萍说证人何望龙不能出庭。
律师发现检察院起诉书上只有冯学群一人签名,没有第二个名字,现在法庭出现第二个诉讼人不符合法律程序。律师指出另一诉讼人杨桃萍没有签字,没有诉讼权利,并请其退庭。审判长表示,法院规定能允许二个人诉讼,律师说,起诉书上并无其签名,是没有资格参与诉讼的。
此时所谓的“诉讼人”杨桃萍从座子下拿出一个小箱子,里面装有几个空白光盘,一个为“梅花诗”预言的光盘及一些散乱糊巴一团的纸片说是物证,并未经当事人认定当庭播放,只放了几分钟审判长毕勇说停止播放。律师说既不给我当事人认定同时又不播放完就断章取义定我当事人的罪是不符合法律的。随后雷胜利表示这些东西并不是她所有,律师当庭展示了这些物证,说明这些并不能构成物证,这个案子不能立案,请法官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
在法庭上,两名律师在为雷胜利作无罪辩护时指出,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是法轮功学员在维护和履行《宪法》给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律师还指出,一个案件所必需的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这个案件统统都没有,根本构不成犯罪。控方对雷胜利诬陷罪名不能成立。
律师告诫法庭:“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最后,律师指出:“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法官要倾听内心的召唤,听从自己的良知,毅然决然的做出选择,不为违法行为背书,不为历史的债务买单。”
雷胜利的丈夫黎木生先后找到通城县法院刑事庭长姜功仁、通城县法院审判长毕勇、通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张瑾,要求无罪释放雷胜利,他说:“我妻子无罪,律师依法辩护无罪,应该放人。”
但通城县法院无视法律,于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下了非法刑事判决书,诬判雷胜利三年徒刑。
雷胜利接到判决书后向咸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咸宁市中级法院于三月十九日进行第二次审理。
从二零一七年三月中旬起到三月底,通城县政府防范办熊林清、国保大队胡龙兵、张定二等、法院毕勇、街道居委会,还有上级派来的人,一共十多人闯入通城县城、乡镇法轮功学员家进行骚扰,抄家,并绑架了老年法轮功学员何国熬,强行收监。
在检查身体时,医师说,血压太高,不宜关押,毕勇又把何国熬带到法院,宣布诬判何国熬二年有期徒刑。随后,又进行共四次反复检查身体,欲行关押,结果血压还是一样高。医师说,不能关,随时会出现生命危险。这样,毕勇又威胁其儿子签字担保,才将何国熬放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