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05
编号:
E000078526
中文姓名:
周爱国
姓名拼音:
Zhou Aiguo
性别:
职务职称:
庭长
工作单位名称:
南市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法院刑庭庭长。

二零一三年一月,法轮功学员王金凤的律师到南市区法院递交为王金凤辩护的手续,南市区法院主办法官周爱国让律师出示“不炼法轮功的证明和律师协会证明”,刁难律师,拒绝接受律师的正常手续,说是南市区防范办(六一零)和保定市防范办(六一零)的特意要求。面对这无理要求,律师找到南市区法院办公室主任和该院耿院长反映,没有任何结果后,又找到保定市中级法院反映此情况。中级法院纪检金主任答复:南市区法院周爱国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交正常手续就可以了。随后律师用特快专递将手续寄给周爱国,周爱国签收。过一段时间后,律师再次找到南市区法院递交正常手续,周爱国依然说是防范办(六一零)有要求,还是拒绝接收律师手续。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主办法官周爱国通知王金凤家属十一月七日上午九点开庭。家属再次强烈要求,开庭要通知辩护律师,但南市区法院一直未通知律师。十一月七日上午八点半北京律师和家属赶到南市区法院,准备一同进入法庭。法官周爱国通知安检法警阻止律师进入,律师和家属据理力争。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就在此时,南市区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已到看守所准备秘密开庭,强制王金凤出庭,王金凤当场提出抗议,严词拒绝,最后开庭被迫取消。

保定南市区法院主办法官周爱国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通知王金凤家属,二十一日上午九点在保定市看守所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开庭时间应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南市区法院刑事庭厅长周爱国一直采取卑鄙违法手段,阻止王金凤所聘请的正义律师出庭辩护。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轮功学员王金凤被南市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之后,王金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为了维护王金风的合法权益,其丈夫王会同又聘请了北京的两位辩护律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两位律师前往保定市中级法院递交委托辩护手续,在中院门口被门卫拦下,告知需主审法官同意才能上到法院。给主审法官崔曙光打电话,崔曙光开始没接,后来打电话告知律师,王金风案已经审结,不用递交委托手续了。而律师了解到的情况是,截止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晚上五点为止,王金风并没有收到二审判决书,上诉期间也没有参加任何庭审活动,而且她一直在准备答辩意见。

两位律师认为,很显然,王金风不仅被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获取律师辩护的权利,作为二审的主审法官崔曙光也在公然剥夺王金风在二审期间依法获取律师辩护的权利,同时也妨碍了两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两位律师指出,本案一审法院保定市南市区法院和保定市中院非法剥夺王金风依法辩护权利的行为,是对《宪法》等相关法律、公民基本人权的公然践踏!特别是一审法院不仅公然拒绝律师介入案件庭审,并且安排秘密开庭,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

王光琦和李春富两位律师已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河北省检察院、保定市检察院提出控告。

另外,王金风案一审辩护律师,也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向保定市检察院提出控告,控告在案中违法作案的保定市公检法一干人马,他们是:保定市南市区公安分局局长翟国辉、办案警察蒋春增;南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戴军峰、公诉科长贾荣君、检察官贾卫东;南市区法院院长陈敬贤、副院长耿秀琴、刑庭庭长周爱国、刑庭庭长徐坤双、刘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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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3/6/河北保定中院偷偷结案-律师控告-288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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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