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轮功学员刘晓辉在家中被调兵山市国保大队张风来等五、六个便衣警察绑架、非法抄家。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调兵山市检察院向调兵山市法院提起公诉,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调兵山市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此案。刘晓辉本人当庭为自己辩护。法庭最后以莫须有的罪名“组织、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处刘晓辉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参与对刘晓辉判刑过程中的人员有:调兵山市检察院检察员何娜、陈菲楠,调兵山市法院审判长李春海、审判员杨鹏、陪审员王克艳、书记员彭文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