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律师会见李丽后去法院递交相关手续,峨山法院的副院长柏为良在反复审核律师的证件及委托书后,要求律师劝李丽认罪并不要做法轮功无罪的性质辩护。律师说:如果是杀人放火,我会劝其认罪,李丽是因信仰被抓,我不会劝她认罪。
二零一七年一月,红塔区看守所来了两名云南第二女子监狱女警察,逼她们“转化”、写“三书”、辞退律师等。一月中旬,峨山县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叫来了秦莉媛的家属,当着秦莉媛的面说:只要写了三书、同意辞退律师,三天就可取保候审放人回家。在迫害的压力下,当事人签字认可;家属希望放人也认可了。可三天后,家属准备去接人,法院却说:经过商量合计后,认为达不到取保候审的条件。法院会在三月十五日以前尽快开庭,到时如果当事人表现良好可判缓刑等。
到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开庭前,李丽和秦丽媛已经被劝认罪和解聘律师,普志明也请了有罪辩护的律师。
李琼珍的律师于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开庭时,当场申请峨山县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兼李琼珍案的审判长)、院长那汝琼和其它合议庭成员回避,但该院无视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尽管本人提供了李琼珍签字的会见笔录和李琼珍家属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柏为良的违法犯罪事实,该院未经过任何调查即认为上述事实不存在,并且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院长回避需要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的程序规定,仅由院长决定即当庭驳回律师对该院院长和副院长的回避申请。律师就此申请了复议,但该院仍然明知违法强行驳回律师的申请。律师在法庭上当庭要求公诉人对法院的公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可该案的公诉人王夕等人无视上述违法行为就在身边发生,说法院的行为合法。律师向峨山县检察院邮寄的控告信,该院同样在没有对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未发现柏为良在办理该案中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答复函。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峨山县法院还是无视法律的硬性规定,对李琼珍及另一不认罪不解聘律师的当事人邓翠平进行报复,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李琼珍四年,邓翠萍六年,李丽和秦利媛免于刑事处罚,普志明判三缓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