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196
编号:
E000098115
中文姓名:
包汉洲
姓名拼音:
Bao Hanzhou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通渭县公安局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包汉洲办公电话 0932-5922535
迫害事实:
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包汉洲为人谎诈奸恶,长期胁迫各派出所人员以及各乡村干部监控、跟踪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早上七点左右,通渭县公安局刑侦队以及国保大队大队长包汉洲等与鸡川镇派出所七、八人入室绑架法轮功学员牛变变,并非法抄家,老婆婆为保护儿媳妇被推倒在地,至今腰疼。她丈夫被叫到鸡川派出所非法讯问。牛变变被绑架到通渭县公安局。之后,牛变变被转到定西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家属为她委请两位律师协助。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地委任律师在去看守所见到脸上有伤的牛变变。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外地律师在去看守所探视牛变变,获悉通渭县公安局对牛变变非法讯问三十多小时,一个警察曾以一本A4大的厚书打肿她的脸,二十多天后脸才有所好转,还用针扎指甲等酷刑。

随后,律师与家属去公安局了解情况要求放人,刑侦队推诿说不归他们管。转赴国保处,国保大队大队长包汉洲表示他无权放人。之后律师向包汉洲寄了建议无罪释放的律师信函,没有得到回复。期间,律师及家属打公安局的办公电话,都无人接听。通渭公安局多次欺骗家属声称本案已到检察院,让去检察院;但事实上,迟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通渭公安局才将构陷材料送到检察院。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法院退案,检察院不起诉,通渭公安刑侦队及国保大队大队长包汉洲等却未依法立即释放牛变变,擅权继续违法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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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宪法明文保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属不受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权。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第九十九项、第一百项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文件,即《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任何以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为借口进行迫害都是非法的,即使根据现有的规定,迫害者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零一五年九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对法官、检察官办理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的规定。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公安人员造成重大错案将会被终身追责。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3/10/甘肃法院的荒唐-一审未出、二审已结案-362712.html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7/18/法院退案、检察院不起诉-甘肃公安非法关押善良农妇-35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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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7/5/29/甘肃省通渭县牛变变被构陷到检察院-348872p.html
曝光甘肃省通渭县国保大队大队长包汉洲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5/4/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346676.html#175401850-60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