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昌平区南口镇法轮功学员赵淑玲非法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是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到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直接责任人是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王雪鹏,昌平区法院审判长王式宽,陪审员杨永红、任宝玲和书记员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