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增国於二零零八年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担任邯郸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参与迫害邯郸地区法轮功学员,制造多起冤案。
赵增国当政期间,邯郸各区县市法院枉判的法轮功学员最少有三十四名,都是用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这是欲加之罪。
这些被枉判的学员均不服本院的判决,一般都上诉到中级法院,赵增国身为中级法院院长卻与中共不法人员为伍,执法犯法陷害善良,对不服判决上诉且被构陷为重大冤案的法轮功学员从来都不释放、退卷或减期,中院的批示一概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将几名法轮功学员非法秘密判刑:畲巧玲十三年、刘军十一年、李明涛十一年、同存书五年、李香玲三年。几位法轮功学员上诉到邯郸市中级法院。邯郸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赵增国指使邯郸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白秀峰、法官苏军良,哄骗法轮功学员王志武家属不要请律师参与二审案件,声称如果答应不请律师参与辩护,“可以用保外就医或缓期的方式让王志武快点回家,这个我们是能做到的。你请律师得按正规程序来,拖的时间长,效果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在哄骗家属答应不请律师后,在看守所秘密开庭。维持丛台区法院枉判王志武三年,把被迫害得严重高血压、心脏病,而且双腿不能行走的王志武(六十岁)送进监狱。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肥乡县法院枉判六位法轮功学员:栗从春判五年,罚金五千;李明涛判四年,罚金四千;申有亮判三年,罚金三千;万梅花、罗金玉、王英如各判一年半,罚金两千。六名法轮功学员对本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赵增国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磁县法院枉判法轮功学员侯巧珍三年,勒索罚款两千元;张培英一年零十个月,勒索罚款一千元。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未开庭就下达了驳回法轮功学员侯巧珍、张培英的上诉的判决书,维持原判。
邯郸被枉判、维持刑期的法轮功学员还有:杨尚的、宋振海、张秀荣、张凤芹、葛何斐、焦淑珍、乔巧书、孟凡清、姬俊云、姬瑞岭、王爱英、王洪亮、仝瑞卿、李慧云、宋洪水、老程、李水廷、宋巧社、申有亮、张金炉、杨喜田、王长华、张培英等最少三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