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首页 > 实事报道 > 恶人恶报 > 恶报名单

吕莎莎


吕莎莎

简介:
吕莎莎
(Lu,Shasha), 女 , 40岁左右 ,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检察院检察官。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龙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吕莎莎罔顾警察先抓人再罗织证据等程序违法的事实、罔顾烟台市公安局政保支队无权对印刷品进行鉴定的事实、罔顾公安部、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的事实、罔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五十号令关于法轮功类出版物全面解禁的事实,配合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为完成“破案指标”而肆意制造冤假错案,对郭美学非法提起公诉。

山东省龙口市法轮功学员李玉芳、栾艳萍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遭警方绑架,非法关押在烟台看守所。八月八日,李玉芳、栾艳萍被龙口检察院非法批捕。承办检察官:吕莎莎。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龙口公安非法抓捕辖区法轮功学员栾艳萍、李玉芳和崔秀菊等以来,龙口市公、检、法相互勾连,恶意构陷好人。检察官吕莎莎作为公诉人,知法犯法,无视公安侦查阶段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她对亲友辩护人依法递交的《以案释法》等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回复,并故意剥夺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的权利。鉴于此,吕莎莎已不具备继续办理此案的资格和能力,亲友辩护人已对其提出控告并提出回避申请,但龙口市检察院未予采纳。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半,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院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栾艳萍(女,50多岁)、李玉芳(女,约70岁)、崔秀菊(女,约70岁)。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故意违反规定,不到五天就完成审查起诉,刁难亲友辩护人,使其无法行使诉讼权力。

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审法官无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严重影响辩护人对案情的了解。本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只准两名直系亲属旁听。

在近三个小时的非法程序中,当亲友辩护人申请解开当事人的手铐时,审判长赵瑜故意问:“手铐是哪的?”法警:“看守所的,没有钥匙。”法庭调查中,审判长数次打断亲友辩护人发言,偏袒公诉人吕莎莎,为其解围,甚至强令不许辩护人发问;对于亲友辩护人要求更正法庭记录,书记员更是一口回绝:“你只看你自己的,不要看别人的,别人的跟你没关系。”

庭上,对于申请回避,亲友辩护人说,因自己的当事人曾经控告过吕莎莎、赵瑜,已形成利害关系,依据刑诉法31条,申请公诉人和审判长回避。赵瑜强行说:“你们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庭予以驳回。辩护人问:“为什么不属于?”赵瑜根本不回答,强硬问:“你们是否听清?”

在法庭质证阶段,当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时,公诉人全程都是在念“证据”,但实物1-10都没有呈堂,所谓五名证人无一到场。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吕莎莎在龙口市迫害法轮功中多次充当公诉人,她不相信因果报应,为眼前利益,放弃做人底线。对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死心塌地地执行迫害政策,使郭美学、崔秀菊、栾艳萍、李玉芳、刘海燕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起诉、冤判入狱。

因果报应是不变的铁律!现吕莎莎因迫害良善而遭恶报,殃及家人!

2026年8月28日,吕莎莎的丈夫因婚外情,被女方的前夫在酒吧连捅几刀,当场死亡。上有老、下有小,却遭遇丈夫花心而亡命、家庭破碎的厄运,这是吕莎莎追随恶党,迫害佛法的果报!

恶报结果:
死亡(亲人死亡)

恶报描述:
因果报应是不变的铁律!现吕莎莎因迫害良善而遭恶报,殃及家人! 2026年8月28日,吕莎莎的丈夫因婚外情,被女方的前夫在酒吧连捅几刀,当场死亡。上有老、下有小,却遭遇丈夫花心而亡命、家庭破碎的厄运,这是吕莎莎追随恶党,迫害佛法的果报!

恶人的相关连络信息:
吕莎莎 电话:18353502852 单位电话0535—3012852
住址:山东省烟台龙口市锦上春天小区 12#---2---202

迫害类型:
非法起诉; 推行/执行迫害法轮功政策; 非法批捕;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山东省龙口市检察院吕莎莎的恶行
检方念“证据”无实物-法官蛮横袒护
山东龙口市法院非法庭审三名女法轮功学员
山东龙口市栾艳萍、李玉芳和崔秀菊面临非法庭审
山东省龙口市李玉芳、栾艳萍被构陷到检察院
山东龙口市郭美学被劫持到济南男子监狱
山东郭美学遭诬判后上诉-烟台中院非法维持原判

所在单位:

龙口市检察院龙口市检察院
龙口市检察院:
副检察长:袁新春 0535-3012810、18353502818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黄城港城大道703号
电话:0535-3012810
公诉人:丛姝玉 18353502837,栾美玲0535-8951597。
检察长:吴新明8951006、15908919936
副检察长:孙吉连8951002、15953560005,王文新8951003、13853500219,王子恺8951008、13863856577。
[批捕科]
科长:袁新春3012810、18353502818
周丽 18353502857
班子成员 职 务 分管工作 办公电话 手机
毕红光 检察长 主持全面工作 5358951006 15908919936
孙吉连 副检察长 5358951002 15953560005
王文新 副检察长 5358951003 13853500219
王子恺 副检察长 5358951008 13863856577
张诚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5358951766 13954545566公开电话 5353012810
办公室 5353012810
传真室 5353012811
政工科 5353012812
纪检组 5353012806
侦查监督科 5353012813
公诉科 5353012815
反贪污贿赂局 5358500600
综合指导科5358503455
侦查一科 5358503451
侦查二科 5358517979
渎职侵权检察局 5358500611 5358500612
监所检察科 5353012820
控告申诉检察科 5353012826
举报中心 5358502000

受迫害人:

更新日期: 2026年9月15日 00:4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2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