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春任寿光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扫黑办主任期间,寿光地区迫害法轮功主要恶行有:山东迫害法轮功居全国第二,潍坊为山东之最,寿光为潍坊之最。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潍坊市寿光法院再次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李素真,审判长由副院长王维春担任,公诉人是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杨建国,另有审判员(女,方脸戴眼镜)、书记员郝建芬、押解警察等共九个检察院、法院部门人员在场。从十时许宣布开庭,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庭审一直到十一点四十分结束。
中共法庭对李素真的起诉依据是所谓的刑法三百条。所谓的证据是李素真在寿光汽车站给人发了两份材料和一张神韵光盘,随身携带的一个包里有真相材料和光盘,并有证人指认。李素真当庭否认全部指控,称所有证据都不属实,所谓的询问记录也不是自己签的名,自己无罪,要求他们立即放人。
辩护律师称被告人不同意举证内容,要求公诉方拿出实物证据,并要求传唤证人到场,面对律师的质证公诉方基本上无言以对。
辩护律师又提出几份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的签名明显不是一个人的笔迹,其中的一份记录缺头少尾极不规范,这些都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要求无罪释放李素真。
在最后辩护发言中,律师从个别人言论不能作为法律,公民有信仰自由等方面慷慨陈词、一气呵成,还指出一个年老体弱的老太太有什么能力去危害社会,又如何去破坏法律实施,最后严厉指出本案公诉方所列证据、举报指认、证据鉴定、讯问笔录等方面均存在大量漏洞和疑点,如果法庭凭借上述证据、笔录就给被告人量刑定罪,那将是法律界的耻辱,各位法官的良心应受到审判。
最后王维春宣布休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