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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夏铭璐

    2000年春天,区公安局、监察院写过谭伟俊、李芳骗我的整个过程,签过名字,盖过手印。通过学法,我悟到无论邪恶怎么要求,都不能签字和盖手印,我在这里严正声明以前我签过名字盖过的手印,统统作废。跟上师父正法進程,按照师父要求三件事去做。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0月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0/15/86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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