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金兰
由于去北京证实大法被押回原籍,送进劳教所,在劳教所严厉的逼迫下,违心地写了“保证书、悔过书”等书面材料。现声明:全部作废,并继续坚修大法,跟上正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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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1年5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6/1/11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