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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李秀艳

    九九年7.20,我被找到派出所,让我写“不炼功的保证”,由于自己怕心严重,抱着侥幸心理写了“保证书”。派出所一个警察让我证明有学员读经文,我就给签字证明了,并按了手印,还告诉了街道学员的家庭住址。把大法书也交出去了,并把书烧了几本大法书,把老师的法像也烧了,我犯下了大罪,我痛悔啊!特此声明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对以前所犯的罪过,我追悔莫及,决心以讲真象,证实法救度世人来弥补我的罪过,坚修大法,跟师父回家!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0月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8/88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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