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正體版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 |
|
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李秀艳 九九年7.20,我被找到派出所,让我写“不炼功的保证”,由于自己怕心严重,抱着侥幸心理写了“保证书”。派出所一个警察让我证明有学员读经文,我就给签字证明了,并按了手印,还告诉了街道学员的家庭住址。把大法书也交出去了,并把书烧了几本大法书,把老师的法像也烧了,我犯下了大罪,我痛悔啊!特此声明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对以前所犯的罪过,我追悔莫及,决心以讲真象,证实法救度世人来弥补我的罪过,坚修大法,跟师父回家!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0月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8/88649.html |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
©2004-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