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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段杏莉

    我于97年得法,在2001年为了办户口曾向派出所出据了一份“非法轮功修炼者”的证明,虽然没有自己签字,但也默认了,我知道这在给自己修炼的路上留下了污点,一直都有负罪感,在这里我严正声明,所有不利于师父和大法的言论全部作废。按师父说的去做,做一名正法时期合格的大法弟子,坚修到底!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0月1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22/89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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