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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李维玲

    我在99.7.27曾向邪恶违心的妥协,写过“不参加集体炼功,不参加集体学法,不進京上访”的“三不保证”。这种行为源于自己的可怕的人心――私、怕,完全违背了大法的要求,对不起师父的慈悲苦度,严重不符合正法时期大法弟子的标准。在此,我郑重声明,所有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言行全部作废。今后我一定坚定的按照师父的安排一修到底。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23/89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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