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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孙娜娜(大法小弟子)

    我在2002年给老师和同学们讲真象,由于我做的不是很好,老师不太理解,也怕给自己带来麻烦,老师告诉了校领导,并且要求我写一份“保证”,只是和班主任之间的一个“保证”。在校内不准学、炼法轮功。当时我想:出了校门就可以炼了,那我就随和一下吧!要不老师总找我,派出所也总是来找我麻烦。还有一次派出所来找我“谈话”,当时我们班主任和院领导也在,当恶警问我,现在还炼不炼了,我出于怕心,便说:“现在谈不上炼,也谈不上不炼,”我说完后觉得我错了,不应配合他们。我非常后悔,从现在起我会努力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弥补回我的过失,特此声明我所说的和写的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0月24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24/89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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