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正體版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 |
|
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李雨香 在7.20以后,派出所曾找我叫我签字,当时由于认识不清,顺从邪恶签了字。在这里我严正声明我的签字作废。凡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一律作废。谢谢恩师的慈悲苦度。今后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1月1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26/90063.html |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
©2004-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