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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丁兰高

    我曾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底八月初,分局拿来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党员不准参加修炼法轮功》等文件上签过字,现在声明作废。并坚修法轮大法,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1月1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29/90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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