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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郭淑梅

    我一九九七年幸运得法,其益处无穷。但从1999年7月20起遭受迫害,2002年4月16日公安局非法把我从单位带到公安局,非法拘留我,由我校校长多次向610要人,才肯放回校,但以后610又继续迫害我。在这期间我所说、所做的一切不利于法轮大法的言行及所写的文章、签字等一律作废。紧跟师父一修到底,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2/6/90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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