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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姜得芳

    2003年5月19日下午,我在家里被县公安和市公安局强行拖到车里,非法判教养,送到教养院,县公安在我家非法拿走200元钱。在教养院由于怕心写了“悔过书”,在此声明:在教养期间所说、所写一切作废。从新走好以后修炼路,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2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2/23/91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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