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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蔡启春

    我于1998年9月1日喜得大法,今年51岁。于2001年7月25日晚八点多钟被公安局一科科长等6人一起把我抓走、软禁48小时,非得要我承认外出与功友一起学法炼功(他们所谓的集体活动),说出与哪些人一起。由于弟子当时学法不深、有放不下的执著,在丈夫、儿女等家人再三劝说下,就这样配合了邪恶的行为,说了与几人一同外出过。后来回到家中非常不安。以上做法是配合了邪恶的行为。凡是有对大法不利的言行以及配合了邪恶的所作所为,全部作废。坚信师父、坚信大法,时时刻刻以法为师,走好修炼的每一步,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1/92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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