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孙长民
我在县610、公安局、看守所等非法迫害下,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和写的东西全部作废。今后做好三件事,加倍弥补,坚修大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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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7/92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