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金珍
我在派出所、拘留所被迫出示任何手续、手印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坚修大法到底。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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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2月24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6/96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