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豪琼
只要说过和做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事,全部作废。按老师安排的路精進。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2月2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7/96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