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越
我是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铁北胡同25-1居民。我于2000年11月份向当地公安局写过保证。现特此声明所有一切不利于大法的言论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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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1年元月1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4/7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