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潘淑兰
2001年4月25日被恶人举报抓進拘留所,关了半个多月,强行逼我按下手印,我特此声明我所做的不符合大法的要求的行为全部作废。坚修大法到底。做好三件事,弥补过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