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何安华
我在1999年曾写过“不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遵守公安部发出的几条规定”的保证书及各种口头表态所说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语宣布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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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2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