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兰翠菊
自99年7.20以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所写的、所做的、所想的不符合宇宙大法标准的一切言行都郑重声明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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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