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豪琼
只要说过和做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事,全部作废。按老师安排的路精進。做好三件事,弥补过失。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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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2月2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