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金爰菊
2004年12月6日在河边炼功,被派出所非法抓去,所照的像,所说的一切再次声明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