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丽春
自己在修炼过程中所做的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事,包括家人、单位同志、朋友等为自己“保证”、签字等所作所为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