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孙彦
我以前曾做过:向单位、教委、文化派出所、公安局写的“保证书”、签名、手印,有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语言,一律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紧跟正法進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2月2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