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凤兰
以前我所做的、所写的不符合大法、包括家人替我代写的、签字、按手印。声明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