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全梅
以前在单位时所签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签字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2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10/96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