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正體版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 |
|
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刘登科 在1999年7月20日之后,县公安局强迫我写了“不炼法轮大法”的悔过书。当时自己虽不是真心的,但做的真不好,对不起师父。法轮大法是正法,是普度众生的,是宇宙的根本大法。法轮大法是自己生命的本源。因此自己声明在公安局原来写的所谓的“悔过书”全部作废。今后我一定会坚修大法,紧随师直至永远,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跟上正法進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17/97476.html |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
©2004-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 |